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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害蟲防治中心/白蟻公司/殺蟲公司/消殺中心/城市害蟲的法規管理

文章作者:程建白蟻防治中心發布時間:2021-04-24

深圳市害蟲防治中心/白蟻公司/殺蟲公司/消殺中心/城市害蟲的法規管理

有害生物的法規管理,又稱法規防治(legal control).主要是運用法律手段,阻止有害生物(包括害蟲、鼠類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和為害,保證城市建設、商品生產、物資流通等安全和人類身體健康。它包括生物、法規、行政、咨詢等方面及部門,受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影響。

一、國內外城市害蟲法規管理概況

有害生物法規管理的歷史,嚴格說來,應該起始于1403年。那年,歐洲威尼斯國規定從已知有肺鼠疫發生地區來的旅客,在抵達此地時要強制隔離40天之久,名曰“檢疫”(quarantine)(Granhall,1981).據稱,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由國家政府頒發的檢疫規定。“quar-antine”一詞源于拉丁文“quadraginta”,即40天的意思。由此,產生了對人的衛生檢疫,

繼之對動物的動物檢疫,對植物的植物檢疫,進而發展到對動、植物產品及其包裝、輔墊物料、運載工具以及其他傳帶有害生物的各種載  體的檢疫性法規管理。

國外,在現代社會的城市文明建設中,例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發達國家,所公布的多種法規中,對城市害蟲的管理都有相關規定,以至很多學者發表的研究報告、論著中亦有專門的論述(Busvine,1980;Frankie,1983;

Morschel,1983;Peter,1979).以法制最完善的英國為例,涉及公共衛生、商品、財產遭受城市害蟲危害的主要法規有:①《防止害蟲危害法》(The Prevention of Damage byPests Act,1949);②《食品和藥物法》(The Food and Drugs Act,1955);③《食品衛生(總論)條例》(The Food Hygiene(General) Regulations,1970);④《公共衛生法》(ThePublic Health Act,1976);⑤《藥劑與毒藥法及毒藥規定》(The Pharmacy and PoisonsAct,1933 and the Poisons Rules);⑥《食品和藥物法及條例》(The Food and DrugsAct,1955 and Regulations);⑦《動物保護法》(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1011-1927);⑧《鳥類保護法》(The Protection of Birds Act,1954-1967);⑨《工作衛生和安全法》(The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Act,1974);⑩《食品和藥物(食品場所的管理)法》[The Food and Drugs (Control of Food Premises) Act,1976].

其中,《防止害蟲危害法》不僅關系到保護人們的身體健康,而且關系到防止有害生物造成損失或損害。例如,該法第13條規定:“凡從事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食品業務的任何人,如果知道有如下范圍任何害蟲危害的存在,必須立即向部長書面報告:①在食品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業務過程中,使用過的或可能使用過的房屋連地基和運載工具,或屬于房屋連地基和運載工具的任何設施;②這種業務過程中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的任何食品,或與所有被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的食品接觸過的或可能接觸過的本人暫時占有的任何食品”。根據該法對被感染或可能被感染的任何房屋連地基、運載工具及其設施禁止或限制利用來加工、貯藏、運輸和銷售食品的規定,對有關情況應予監督,也可采取防止或防治感染的措施。該法第28條的最后一段對“感染”(infestation)的定義為“鼠類、昆蟲、螨類經常存在或包括食品在內對物質造成直接損失或潛在危險的存在”。據此,當地官員根據該法賦予的職責,有權代表部長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本轄區保持無鼠類、昆蟲和螨類感染。

英國在1955年的《食品和藥物法》以及1970年的《食品衛生條例》中規定:“每一食品房間的墻壁、地板、門窗、天花板以及整個結構的其他部分,都應保持清潔無害,并在這種良好的狀態下,經常維修和改善條件以使有效地保持清潔無害,防止鼠類、昆蟲和螨類感染的危險”。1976年的《食品和藥物法》規定,環境衛生官員可以向法院請求,在72小時內采取一項有效的緊急封閉令,并對抗拒此封閉令的人處以400英鎊的罰款。對于違反1955年《食品和藥物法》的其他所有處罰仍然確立。環境衛生官員應當專門告訴法院,將對衛生引起真正威脅的那些問題,必須指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達到房屋設施的安全。飯店老板或其他店主在清除鼠類、蟋蟀、蠅類存在的衛生危險后,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封閉令。如果法院主審官宣告請求人無罪,尚規定環境衛生部門應當賠償。在地方官員未簽署證明來說明已被解除封閉的理由之前,這種封閉將不允許重新開放。這個法律還關系到“貯藏、銷售或供給的食品,或為了出售已受除害處理的食品的開放”,也涉及到繼續進行食品商業所包括的“不衛生的或有缺點的房屋結構、裝備、設施或害蟲的感染”等衛生危險條件。

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對城市害蟲的管理都有類似的法律和規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以“市”帶“縣”、以“鎮”帶“鄉”的規劃的制定和興起,城市已成為人口、經濟、科學文化更加高度集中的空間領域,成為組織工業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社會生活的重要場所,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這種城市生態系統的復雜化,帶來城市害蟲遷移、定居、危害和蔓延的潛在危險,引起了各方的關注和重視。因而,中國城市害蟲的法規管理業已開始引起注意,并有3個法規性文件作了具體規定。即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1982);③國務院的《植物檢疫條例》(1983).這些法規,僅是剛剛起步實施,本身有很多不完善之處,尚不能完全適應城市害蟲法規管理的需要。今后將逐漸充實、完善和提高,并將有機地與行政手段、現代技術融為一體,發揮法規對城市害蟲管理的法定作用。

二、法規管理的生物學和生態學基礎

世界上,有害生物的法規管理有兩個學派。一派持否定態度,認為法規不能消滅有害生物,最后以有害生物遍布全球告終,法規管理無濟于事。另一派持肯定態度,認為法規不是消滅有害生物,而是在一定空間、一定時間內阻止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并能對在局部范圍內定居的有害種群予以控制、根除、發揮法規管理的最大效益。這已為世界上幾百年法規管理的實踐所證實。有害生物在國際、洲際間的遠距離傳播,主要是人為活動,而非自然的風、雨、氣流所致。因而,法規管理重點是對人而非自然,如果針對自然,法規則無作用(Kahn,1985).因此,城市害蟲法規管理的生物學和生態學基礎,集中建立在“城市害蟲一寄主物體一環境條件”這樣的三角關系上,只要正確運用法律手段,截斷其中一“角”,就能達到控制城市害蟲的目的

1.城市害蟲

城市害蟲的形成是昆蟲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對食料和棲境長期自然選擇的結果,它有其自己分布的地域性和適應性,形成了復雜的獨特區系。粗略可以概括為衛生害蟲、園林害蟲、建筑物害蟲、貯藏物害蟲等。就法規管理害蟲的意義而言,城市害蟲可分為:一般性害蟲(Iiving insect pests)、危險性害蟲(endangered insect pests)、檢疫性害蟲(quar-antine insect pests).

這些城市害蟲從一個城市移到另一個城市(特別是國際間城市)的遠距離傳播,必須憑借寄主或載體,經由人為活動;要就地定居必須憑借有利的環境條件;要繼續繁衍和再度擴散,必須憑借潛隱性和繁復的人為途徑,等等,這些都是城市害蟲完成其生活史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城市害蟲生活史中的薄弱環節。因此,法規管理的生物學基礎是,針對城市害蟲生活史中的這些薄弱環節,做出法律規定和提出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防止由于疏忽而人為造成的害蟲此種生活史的完成。近年來,我國口岸檢疫機關多次從國外進口的各種糧食中發現我國分布極為局部的谷象[(Sito philus granarius(L.)]和尚未發現的寬吻谷象(Caulo philus latinasus Say),從進口的棉花中發現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Everts);從云南邊境與泰國、緬甸的邊境貿易中多次傳入谷斑皮蠹、四紋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Fab.)]、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Boheman).后兩種還隨小豆類傳入重慶市。根據上述生物學基礎和生態關系,采取檢疫防范措施,發揮法規管理的乃作用,已使這些危險性倉貯害蟲在整體上基本得到控制,在局部逐漸得到根除。

2.寄主物體

寄主物體(或載體)作為食料,是城市害蟲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之一,亦是城市害蟲經人為遠距離傳播蔓延的主要“載體”。這已為在國內外商業貿易中傳帶害蟲的記錄所證明包裝物、運載工具、鋪墊物料以及旅客攜帶的行包、觀賞玩物,郵局寄運的郵包,至土壤等也是城市害蟲憑借遠傳的載體。溫室粉虱CTrialeurodes uaporariorum(West.)]

通過寄主(或載體)隨人為活動于1988年傳入臺灣,成為臺灣省1988年度內繼發現非洲菊斑潛蠅(Liriomyza trifolii Burg.)之后,在臺灣園藝作物上首次發現的另一種世界性的著名害蟲。1988年四川省成都市郊向日本出口蒜薹,因運載工具感染黃粉蟲CTenebrio molitor

L.)]而使黃粉蟲再次“寄居”蒜薹,在日本進關檢疫時被發現(合同要求不得有有害生物,日商提出異議后,經除害處理方予交貨,這些都是害蟲以包裝物或運載工具作為“載體”遠傳的突出事例。主要“載體”按危險性程度順列如下:

1)貿易性的動植物產品 傳帶多種城市倉貯害蟲。

2)包裝物品 草制品、紙制品、木制品、纖維制品、塑料制品等傳帶鉆蛀性、啃食性、粘附性乃至借居性害蟲,但傳帶的危險性小于(1)款。

3)旅客用品 柑桔、梨、蘋果、芒果等水果傳帶潛食性的實蠅、蛙食性的象甲、表生性的蚧類、粉虱等。花卉觀賞植物傳帶最重要的害蟲如水仙蠅(Merodon equestrisFab.)、荷蘭石竹卷葉蛾(Cacoecimor pha pronubana/Hubn.)、茉莉片盾蚧(Parlatoriacinerea Hadd.)、擬葉紅蠟蚧(Ceroplastes rusci L.)、尼日蘭粉蚧CPlamococcoides

jalensis(Laing)]和溫室粉蚧等。旅客衣物可傳帶的有臭蟲(Cimex leotularius L.)、人虱(Pediculus humanus L.)、人蚤(Pulex irritans L.)等衛生害蟲。旅客用品一般量小,便于檢測,但其潛在危險不可忽視。

4)運載工具 火車、輪船、汽車、飛機以及其他運載工具上粘附或有借居性害蟲,但更危險的是裝運貿易性動植物產品殘存物上的害蟲以及傳帶的家蠅(Musca domesticoL.)等雙翅目衛生害蟲。

5)寄運郵包 通過郵包寄運的豆糧、圖書、展品、標本等較為安全,但仍有傳帶害蟲的可能性。

3.環境條件

城市害蟲的環境條件,就其自然特征,可分為生物條件和氣候條件。前者包括食料、天敵和其他生物因子;后者包括溫度、濕度、光線、空氣等。就其作用性質,可分為生存條件和作用因子。因此,外界環境條件在城市害蟲和寄主物體之間的相互關系中起著主要作用,或者有利于城市害蟲的發生和侵害,或者有利于寄主物體的耐抗。競爭的結果,有的害蟲長期生長在一個地區,因適應而定居,甚至可能大發生,如四川的蠶豆象(Bruchasrufimanus Boheman),有的可能保持動態平衡,一般不造成猖獗危害,如四川的大眼鋸谷盜(Or yzde bhilus mercator Fauvelle);另一種則不能適應,自然消退,有學者認為四川的谷象(Sitophilus granarius L.)可屬此例。

三、城市害蟲的檢疫法規和檢疫措施

1.我國城市害蟲的檢疫法規

城市害蟲的檢疫法規主要包括衛生檢疫、動物檢疫、植物檢疫的法、條例、細則、辦法、規定、標準等,是由國家權力機構或其授權機構頒布的。也有由國家政府發布的通告,通令、布告、通知等政策規定。頒布檢疫法和條例等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危險性的城市害蟲人為地遠距離傳播。我國現行的具體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 該法第14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第18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監督和指導有關人員對嚙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同時,在第20-23條中規定了違反此法應負的法律責任,包括警告、罰款和刑事責任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檢疫法》(1991).該法系對外動、植物檢疫,其主要規定如下。

2條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載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其中,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含義是:

①“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畜、禽、獸、蛇、龜、魚、蝦、蟹、貝、蠶、蜂等;

②“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奶制品、蛋類、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③“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④“植物產品”是指來源于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品,如糧食、豆、棉花、油、麻、煙草、子仁、干果、鮮果、蔬菜、生藥材、木材、飼料等;

⑤“其他檢疫物”是指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植物性廢棄物等。

4條規定,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照該法規定,可以行使“登船、登車、登機實施檢疫;進入港口、機場、車站、郵局以及檢疫物存放、加工、養殖、種植場所實施檢疫,并依照規定采樣;根據檢疫需要,進入有關生產、倉庫等場所,進行檢疫監測、調查和檢疫監督管理”等檢疫職權。

39-45條,規定了違反該法應負的法律責任。主要規定有: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分別情況,處以罰款,或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規定之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還規定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3)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1983)

該條例系對內植物檢疫。其重要規定如下。

7條(一)款規定:“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從疫區運出之前,或從其他地區運入保護區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8條規定:“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處理”。“因實施檢疫需要的車船停留、貨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消毒處理等費用,由托運人負責。”

13條規定:“農林院校和試驗研究單位對植物檢疫對象的研究,不得在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進行時,屬于農牧漁業部、林業部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須經農牧漁業部、林業部批準;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擴散”。

1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并應視情況責令賠償。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對違章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違章責任者承擔”。為了更好地貫徹(2)(3)兩個《條例》,農業部(當時為農牧漁業部)于1983年先后頒發了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和《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以后林業部頒發了林業部分的《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并分別公布了我國對外、對內植物檢疫對象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繼后,四川、浙江、河南、遼寧、新疆、陜西等25個省(市、自治區)結合本省(市、自治區)實際情況,發布了植物檢疫的《實施辦法》,也一并公布了本省的補充植物檢疫對象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同時,農業部制定了很多相應的單項規定,或與有關部門制定了共同監管的“把關”規定。另外,在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法規性文件中,如1980年國務院批轉的《港口口岸工作暫行條例》、外貿部“關于重新發布《禁止進口物品表》的通知(1976)、交通部“關于做好裝運進口糧食車、船消毒工作的通知”(1974)等,都對有關城市害蟲的危害、傳播作了相關規定。1981年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嚴防地中海實蠅傳入國內的緊急報告的通知”等,對阻止國外旅客攜帶水果、蔬菜傳入世界著名的毀滅性害蟲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Wied.)]以危險性的寡毛實蠅屬(Dacus spp.)起到了法規管理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目前除了上述檢疫法規外,對城市大量發生的非檢疫性害蟲,特別是城市生活中的各行業,各賓館、餐廳、住房等的管理尚無防止害蟲滋生、危害和擴散的專門法規。同時,在國家已經發布的《環境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試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像重慶、成都這種大城市頒發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規中都未涉及城市害蟲的管理。過去,只是糧食部門曾提出過“四無”(含害蟲)的要求,這與復雜繁多的城市害蟲生態位的管理相差甚遠。這表明,我國城市害蟲的法規管理尚未被引起重視。1990年8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在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管理辦法中規定:公廁衛生無蠅蛆;城市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這已開始涉及法規管理,是一個好的開端。

2.城市害蟲檢疫法規的特點

1)預防性 檢疫不是一項一般的技術措施,其本身不能直接創造財富,但可以通過國家授予的職能,運用檢疫法規和現代科學技術,施行檢疫措施,防止檢疫對象的傳進、傳出,保護農、林、牧生產的安全發展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促進商品生產、對外貿易和科技交流,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因此,任何一個檢疫法規總是開宗明義地講明該項法規的預防性目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開始就闡明“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實施國境衛生檢疫,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進而明確了“對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這一防患于未然的預防性目的。

2)法制性 前面已經述及,檢疫法規不是管理檢疫性有害生物和傳帶那些有害生物的載體,而是針對人的活動,管理人的行為。因此,檢疫法規必須是一個能為各方所能接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力保證實施,屬于法律規范性質的文件,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違反檢疫規定的行為都將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1989年4月,某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代理四川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從法國進口2 042公斤小刀豆種子,因逃避檢疫而被通報,并被罰款1 000元。只有通過對人的行為的限制,才能達到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傳播危害的目的。

3)科學性 現代檢疫越來越體現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融匯的特征。任何檢疫法規及其配套措施的制定和施行,都需要正確運用有害生物的生物學、生態學以及法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知識,需要取樣、檢驗、鑒定、監測和除害等技術。否則,檢疫法規毫無科學依據。日本曾根據澳大利亞一份關于青香蕉是地中海實蠅的寄主的報告,發布了“禁止青香蕉進口”的限制令,當時向日本出口青香蕉的美國為此提出了異議,通過實地調查證明青香蕉不是寄主后,日本農林省又發布了取消“禁止青香蕉進口”的限制令。

4)國際性 為了有效地阻止和控制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需要國際間的聯系與合作,需要國內地區間的聯防與協作。以植物檢疫為例,198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植物保護通報》(FAO Plant Protection Bulletin)報道:有81個國家簽署了195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通過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聯合國糧農組織還在世界范圍內幫助建成9個區域性的植保植檢組織,它們是:①CIPA-南美國際農業保護委員會;②CPPC-加勒比海植物保護委員會;③EPPO-歐洲和地中海區域植保組織;④IAPSC-非洲植物檢疫理事會;⑤NAPPO-北美植保組織;⑥NEPPC-近東植保組織,⑦OBSA-玻利維亞植保組織;⑧OIRSA-中美植保組級:⑨SEAPPC-東南亞太平洋植保組織。但在亞洲,我國和朝鮮、日本由于諸種原因,尚未加入這樣的國際組織。很多國家相互間,例如我國與蘇聯、朝鮮、南斯拉夫、羅馬尼亞、荷蘭、澳大利亞等國政府簽訂了有關檢疫協定。隨著現代交通工具的發達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制定全球性的或國際區域性的城市檢疫法規,尤為重要。

3.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物體

根據檢疫法規,國家授權的主管部門有權公布檢疫對象和受檢物體。定為檢疫對象,必須具備下述條件:①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不曾發生過;②雖已發生但分布局部,并正在積極根除;③本身是具有潛在危險性等的有害生物。檢疫證書上通常把檢疫對象稱為危險性有害生物。多數國家都不強調檢疫對象和危險性有害生物之間的區別,尤其是衛生檢疫,在病媒昆蟲中,更沒有具體檢疫對象可言。受檢物體包括人和動物、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運載工具、包裝、鋪墊物料、飼養工具等。我國公布的對內、對外植物檢疫對象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是最符合確定檢疫對象的條件的,而且很多動、植物產品及其運載工具、包裝、鋪墊物料、飼養工具等均屬它的受檢物體。

按上述三條件制定檢疫對象或危險性有害生物名單,這是傳統的檢疫做法。即只有已確定的檢疫對象,才能成為法定檢疫的害蟲。隨著當今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現代檢疫的內涵和外延也在發展、變化,特別是很多發達國家,根本不提具體的檢疫對象名單,認為凡是對物體有害的普通的一般性害蟲如白蟻、螞蟻、螨類以及對人體有害和騷擾的如蒼蠅、臭蟲、虱子等,甚至軟體動物如蛞蝓、蝸牛和脊椎動物的老鼠、害鳥等,都屬檢疫范圍。在我國,近年已有不少專家、學者對這一問題開始討論。認為,總的趨勢是伴隨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對所有有害生物實行全面性檢疫必將代替現行制定具體檢疫對象名單的針對性檢疫。

4.城市害蟲的檢疫措施

當前世界各國的檢疫措施,因各國實際情況不一,其具體措施各有所異。但從宏觀來看,有其共同做法如下:

1)運用法律手段,強化法規管理 通過國家立法,使城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執行有關規定。

2)國家政府(也有地方政府作補充)公布檢疫對象名單和應施檢疫物體 歐洲共同體和蘇聯等還針對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危險程度而公布A1,A2,A8等多套名單,分別以不同的檢疫策略和措施對害蟲予以控制或根除。

3)根據法規,完善檢疫申報、審批、簽證制度 凡是為人體衛生、農林、畜牧業等由外地(包括由國外)引進科研、教學、生產用種質資源(germplasm source)和繁殖材料(propagating material)以及其他活的生物體(organism),單位和個人必須首先向有關部門申報獲得進口批準,并向對方提出檢疫要求,對方的材料經檢疫合格簽證(phytosanitarycertificate)后,方能進口。若屬引出,本方根據對方要求接受檢疫,亦然。

4)多層次防線把關 此舉旨在確保檢疫實效。第1道防線是進口國派員到出口國原產地,協同出口國檢疫人員作產地疫情調查和啟運前的檢疫(preclearance).美國每年派駐國外的這種檢疫官員有數十人;日本從我國新疆進口哈蜜瓜,已派員前來實施啟運前的檢疫;我國在1985年從菲律賓進口香蕉也曾派員去該國把關。第2道防線是進口國盡力采用新的先進技術,提高檢疫檢驗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加強入關進境口岸(包括海、陸、空)檢疫(port quarantine of entry).第3道防線是萬一有有害生物侵入,則阻止其定居、繁衍,實施入境后檢疫(post-entry quarantine),作最后把關。即加強同國內內地檢疫機關的配合,對進關各種材料(包括商業產品)進行監測,確立早期發現、早期防除的體系。

上述城市害蟲的檢疫措施,一般是國家間、省(州)間的共同做法。但從一個城市內的害蟲法規管理來看,在發達國家,是以“排斥(或阻止)”、“控制”、“殺滅”三個步驟作為保持害蟲在最低為害水平的最佳原則。也就是通過采用法規的、行政的、技術的以及其他有效的生態學手段限制“人的活動”,將害蟲排斥在外,不準從外地傳入本市內的各種生態位;一旦傳入,即行封鎖、控制,不準擴散;在前兩步的基礎上,就地進行殺滅處理,以達根除。在我國,對檢疫性害蟲的管理和做法與以上三個步驟基本一致,而對城市內的一般性害蟲,主要是采取化學藥劑殺蟲處理的防治措施,基本上還沒有法規管理的地位。

我國的檢疫工作經多年努力,不斷總結和改進,已形成一套成功的獨特工作方法:①爭取各級領導和社會力量的重視與關注;②采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檢疫法規的宣傳,贏得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③加強科學試驗,不斷提高檢疫水平;④注重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素質,穩定檢疫隊伍;⑤主動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配合,正確處理“把關”與“服務”的關系。但總的來看,我國檢疫工作起步晚。基礎差,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現行的法規和措施還有待充實、完善,方能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和“國際法制”的需要。為此,在我國亟待建立檢疫的“法規、科技、服務”工作系統,以便更好地發揮檢疫的職能作用,使之由“人治狀態”進入“法治狀態”,由“經驗拍板”轉為“科學決策”,由單純的“封閉把關”更新為“既把關又服務”。這樣的工作系統,在理論上,是真正融合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為一體的,全方位、多層次探索建立起來的一門具有我國特色的獨檢疫分支學科;在實踐上,通過不斷總結和完善,把我國檢疫的法規管理、技術水平、服務質量提到新的高度,可建立起“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運行機制,從而取得更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四、制定和完善我國城市害蟲管理法規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迄今,我國城市害蟲管理的專門法規,尚未制定。這與我國經濟基礎的要求、城市化的發展,以及城市社會生態環境涉及的生態位、生活位、環境位的綜合治理極不適應。目前,僅在有關檢疫法規中對極少數檢疫性害蟲的管理作了有限的規定,而對衛生、城建、倉貯、運銷、館藏、商貿部門,飲食、服務行業,生產企業,乃至家庭住戶等大量發生的多種害蟲的管理尚無法規性文件的專門規定。這類城市害蟲帶來的日趨嚴重的危害和威脅,如不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并采取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將對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阻礙作用。決不能因為體制等問題,為了部門利益,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導致經濟短期行為,而違背城市害蟲法規管理的科學規律。應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為了人類的生存和安全,立足我國實際,制定和完善城市害蟲(特別是一般性害蟲)管理的法規。這是適應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大好形勢的需要,是擺在全國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害蟲工作者面前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

1.城市一般性害蟲的經濟重要性

城市內這類大量的一般性害蟲,不僅僅是過去指的那種傳統單一的貯糧害蟲與衛生害蟲、園林害蟲,而是發展到整個城市生態系統中的各種復雜的昆蟲群落。它們關系到人們吃、穿、住、行、用的各種社會活動。這些害蟲,也能像檢疫性害蟲一樣,可在國家間、省際間、城市間傳播、蔓延、為害,而且造成直接的、嚴重的經濟損失。例如,在美國,Borror(1976)記載,每年因受各種倉貯害蟲危害,損失達10億美元。據80年代初期估計,我國的中藥材,在貯運過程中發生害蟲210多種,每年損失高達上千萬元,四川省發生種類150種左右,每年損失也達200萬元以上;貯糧害蟲全國發生有220多種,損失糧 食在50億公斤以上(含農村貯糧害蟲造成的損失),四川省損失多達6億公斤以上。在這兩種不同倉貯生 態環境中發生的害蟲都是200多種,相差不大,其中很多種是相同的重復種,而且種類不斷增加。如我國經過1974年、1980年及近年的調查,全國貯藏物害蟲已有220多種,比1955年調查的55種增加3倍;全國在1987年調查的貯藏物螨類已有140多種,比60年代調查的16種增加近8倍。這充分說明,這類般性的城市害蟲,通過人的活動,在城市內不斷擴散,交叉感染,甚而有時突如其來,防不勝防,造成嚴重損失。所以,不少發達國家將這類一般性的城市衛生、倉貯、建筑、園林等害蟲納入檢疫或其他法規管理之中。

2.亟待制定和完善城市害蟲管理的法規

應抓住當前治理整頓、深化改革中要加強法制建設、強化法規管理的有利時機,積極努力創造條件,力爭早日:①制定我國城市害蟲管理的專門法規(對有益資源昆蟲的保護與開發也應做出規定;)②在國家已經公布的《環境保護法》、《食品衛生法(試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條例中,補充有關城市害蟲管理的條款;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市、縣各級政府,在有關公共安全衛生法律中,結合本部門、本地市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則、辦法、標準等配套規定。通過這些法規的普遍約束力和強制性執行,就能全面調整城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在管理和控制城市害蟲人為傳播、定居、蔓延以及危害過程中所發生的相互關系,發揮法規管理的作用。這樣,我國城市害蟲的管理,就能真正納入法規管理的軌道。

3.城市害蟲的法規管理需要共同合作

城市害蟲的法規管理,非一般技術性措施,稍有不當,將會影響他人或社會各界,甚至禍及子孫后代,后患無窮。因此,我國城市害蟲法規管理一旦建立(即使剛剛起步),就應搞好共同合作,這至關重要;否則,城市害蟲的法規管理就無從談起,無從做起。今后,只要條件成熟,城市內、城市間,乃至世界各國都要有一個較為完整的法規管理網絡體系,互為影響,互為制約,亦互為合作。在法規上需要統一執行,技術上需要合作探討,行動上需要協作配合。在合作中,交流經驗,交換資料、互通情報,討論學術。同時,我們還需參加世界性或區域性有關組織及其有關會議,共同交流、合作研究和開發,以此來推動我國城市害蟲法規管理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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